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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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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9-21生效日期:2007-09-21

  为推进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节能减排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节能减排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内蒙古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节能减排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区工业化正处在加速推进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主要污染物排放仍保持在较高水平,面临着发展经济与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才能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节能减排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近年来,我区实现经济长周期快增长,各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也付出了资源和环境代价,单位GDP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6年未完成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使“十一五”后四年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我区也是全国节能减排的重点地区之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完成“十一五”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扎实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逐步形成企业为主体、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多元投入、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节能减排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内蒙古相结合,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坚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盟市相结合,以盟市为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3.坚持把节能减排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

  4.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5.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最终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

  (三)节能减排目标

  1.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6吨标准煤,较2005年降低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3.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7%。其中,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的COD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4万吨、4.1万吨、3.1万吨、0.6万吨。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盟市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旗县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初步建立起节能减排的标准体系、统计指标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2.产业目标。到2010年,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10%;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30%;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0%。

  3.盟市目标。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2.58%,二氧化硫排放9.4万吨,较2005年下降18.76%,COD排放总量2.3万吨,较2005年下降5.19%;

  包头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8.00%,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较2005年下降6.30%,COD排放总量2.7万吨,较2005年下降8.15%;

  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88%,二氧化硫排放10.0万吨,较2005年上升1.11%,COD排放总量1.8万吨,较2005年下降0.80%;

  兴安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0.48%,二氧化硫排放1.8万吨,较2005年上升19.21%,COD排放总量1.7万吨,较2005年下降53.84%;

  通辽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18.70%,二氧化硫排放9.6万吨,较2005年上升11.50%,COD排放总量1.5万吨,较2005年下降17.91%;

  赤峰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89%,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较2005年下降18.96%,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下降11.10%;

  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32%,二氧化硫排放8.3万吨,较2005年上升27.69%,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下降9.34%;

  乌兰察布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69%,二氧化硫排放9.3万吨,较2005年下降31.52%,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上升11.47%;

  鄂尔多斯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7.13%,二氧化硫排放20.1万吨,较2005年下降28.60%,COD排放总量2.5万吨,较2005年上升8.53%;

  巴彦淖尔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90%,二氧化硫排放8.0万吨,较2005年下降15.43%,COD排放总量4.0万吨,较2005年下降50.14%;

  乌海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8.23%,二氧化硫排放8.6万吨,较2005年下降28.63%,COD排放总量0.8万吨,较2005年下降23.16%;

  阿拉善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78%,二氧化硫排放3.9万吨,较2005年上升38.79%,COD排放总量0.6万吨,较2005年下降10.20%。

  三、调整和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调整工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任务逐级分解到盟市、旗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分别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确保按期完成“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节能1300万吨标准煤,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0万吨。

  电力行业。“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68台,装机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关停76台,装机容量227??8万千瓦。其中,2007年确保关停27台,70万千瓦。

  钢铁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高炉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钢铁企业78户,落后产能459万吨。其中,2007年年底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以下高炉,落后产能287万吨。

  煤炭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煤矿126处,落后产能2000万吨。其中,2007年确保淘汰40处,落后生产能力600万吨。

  水泥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其中,2009年至2010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00万吨,2008年年底前,淘汰200万吨,2007年淘汰110万吨。

  焦炭行业。确保2007年关闭淘汰环保不达标84户兰炭企业、390万吨产能。2009年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以下(不包括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的23户焦化企业、420万吨落后产能。

  铁合金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60万吨。

  电石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120万吨。

  铜铅锌冶炼业。“十一五”期间,属淘汰铜铅锌冶炼企业全部予以关停。其中2007年,淘汰铜冶炼企业2户,产能4万吨;铅冶炼企业1户,产能1万吨;锌冶炼企业1户,产能1万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自治区经委(负责其他行业)组织落实)

  2.实行限量生产高耗能产品。制定高耗能产品产量控制计划,按盟市分配配额指标,对于产品单耗过高和严重浪费能源的企业,不予分配限量配额。控制计划将逐年减少,并逐步缩小生产区域,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要率先退出。对电石、铁合金行业实行限量配额生产制度,对煤炭行业实行调控生产,优化电力调度,限制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2007年铁合金、电石、煤炭产量分别控制在300万吨、500万吨、3??6亿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3.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审批和建设。停止审批和建设单一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钢铁、焦炭、造纸、玻璃、玉米燃料酒精和没有深加工内容的褐煤等高耗能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4.抓好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和非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调整招商引资方向,今后不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造纸、钢铁、电解铝、酒精等项目引资,重点引进能耗低、附加值高的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积聚,按照“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要求,积极推动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推进中小企业“一业带百企”、“一园带百户”工程,构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壮大具有我区特色和优势的稀土、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培育和发展装备制造业,培植和引进一批电子元器件等项目,推进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到2010年,主要优势产业延伸加工比重达到50%,非资源型产业占工业比重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由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2004年至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加速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高新技术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化、产业集群化、人才聚集型、布局集中式发展格局。到2010年,第三产业占同期GDP的比重达到40%。(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组织落实)

  (三)加快调整用能结构

  1.改善能源供应结构。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的就地转化利用率。完善区内民用天然气管网,提高使用比例。在社区、牧区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

  2.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5个百万千瓦装机总量的风力发电基地。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加强资源调查评价,2007年制定出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3.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煤制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推广使用醇醚等新型燃料。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农牧业厅协调组织落实)

  四、抓好重点领域,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工业领域

  1.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的同时,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依法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全区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目录》、《全区主要耗能产品超限额能耗加价管理办法》。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深加工,切实降低单位能耗水平。到2010年,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电力、钢铁行业单位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煤基醇醚、煤制油、煤制烯烃产品单位能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煤田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散装水泥使用率提高到40%,利用粉煤灰达到1000万吨。(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2.抓好重点企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按照已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重点抓好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我区35户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各盟市也要确定本地区耗能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耗能企业加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和挂牌督办。自治区、盟市分别对35户国家重点能耗企业和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旗县对盟市确定的重点能耗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派专人督办,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依法进行能耗加价处理,并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找出差距,落实措施,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到2010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3.抓好重点企业减排。确定全区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盟市、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减排重点企业,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管理。(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组织落实)

  (二)建筑领域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

  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协调组织落实)

  (三)交通运输领域

  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车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城市率先执行国家三阶段和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营运车辆的审验力度,强化在用车检查维护制度,强制淘汰不符合标准、污染严重的机动车。

  加强铁路、公路建设,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运营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降低空驶率,形成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要干道开辟公共汽车快速专用通道,客运枢纽站点建设完备的换乘与停车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加快燃气、乙醇汽油、醇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到2010年,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农牧业领域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提高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到2010年,农村牧区户用沼气达到50万户,节能65万吨标准煤。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启动以“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为目标的“两减三保”行动计划,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加大农家肥、沼渣、沼液等有机肥的使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进先进施药机械,建立精准施药示范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协调组织落实)

  (五)商业及民用领域

  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在宾馆、商厦、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居民家庭中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系统,提高绿色照明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不断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由自治区商务厅协调组织落实)

  (六)政府机构节能

  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要求,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重点实施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行节约型公务行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打造节约型机关。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由全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一)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

  “十一五”期间,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0个、节能示范点100个、节能技术100项。重点抓好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烧结余热发电、电机节能、热电联产等节能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已实施的65项节能工程竣工并投产运行,2007年确保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节能“三百工程”,到2010年,形成9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二)实施好二氧化硫减排工程

  1.抓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在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基础上,确保已安装脱硫设施的37台(装机容量1152??5万千瓦)发电机组的脱硫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现役40台(装机10万千瓦以上)机组,在2008年以前完成脱硫改造任务。新建的燃煤火电机组,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系统未建成的情况下,严禁试生产。对未获得排污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生产。2007年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减少非电燃煤用量。各地区要列出非电企业名单,制定脱硫计划,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特别是西部地区要加大非电工业的脱硫力度。冶炼、有色金属、烧结、焦化、以煤为原料生产的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硫回收。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覆盖面,替代取暖锅炉。对生活锅炉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燃用煤量。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实行定期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实施好水污染治理工程

  1.确保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建立全区城镇、企业污水处理运行情况和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不再安排环保治理支持资金。确保现有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十一五”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7年所有地级市所在地和县级市以及具备条件的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建设工程,2008年所有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6??9万吨。其中2007年建设污水处理厂11个。2008年年底前,各工业园区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否则停止审批入园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3.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水治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强化企业污水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对化工、造纸、制药、发酵、印染、纺织、酿造、食品加工等企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排放污水的所有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期投产运行。分批公布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名单,并按期建成使用。(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4.加快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建设。认真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设好辽河、黄河、海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实现重点流域的国控断面与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加强流域水质的自动监测,保护好流域内集中饮用水源地的引水安全。(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网络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营。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行的监管和督促检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医疗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到2010年,旗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由自治区建设厅协调组织落实)

  (五)加快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将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列为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引进、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工艺,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解决节能减排的技术制约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区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3.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六、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深入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在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牧区培育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包钢等4个列入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8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园区(企业)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好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区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和园区达到10个,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达到30个。加快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财税、价格和绿色采购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农村牧区)、自治区经委(负责工业)牵头协调落实)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对已确定的65户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使能源、资源消耗大户和污染排放重点行业逐步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突出抓好具有代表性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推广应用60项清洁生产技术。(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煤矸石发电。提高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的废弃物利用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或残次产品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重点加强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提取氧化铝、氧化铁,以及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二氧化硫的回收利用。(由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

  节约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对全社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到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日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各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由自治区水利厅协调组织落实)

  七、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

  (一)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全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起,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

  (二)完善GDP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

  各级统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环保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报表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国家核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告GDP能耗、GDP电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盟市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环保局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

  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耗能排污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在通辽市、包头市、乌海市设立3个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起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在通辽市、乌海市设立自治区环境监管派出机构,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

  尽快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能耗定额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组织研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耗定额目录》,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和节能技术准入提供依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建设厅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五)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

  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按照国家要求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项目准入条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利用主流传媒,采取开辟专栏、开通热线、设立网站等方式,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年干部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等部门组织落实)

  (七)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全面实行差别电价。对各地区不报和漏报的企业,按淘汰类企业对待,不再受理铁合金、电石企业的公告申请。对列入允许和鼓励类但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如在期限内未通过环评验收,按限制类企业对待。认真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从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至每公斤1??26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组织落实)

  (八)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降耗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示范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对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协调组织落实)

  (九)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符合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和达到节能减排标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将此类项目的信贷取向列入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速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信贷审核。对应当关停取缔、停止建设的项目要严把信贷关,不得向该类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部门将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资格年度审验结果,作为确定企业信贷额度的重要依据,不得向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由自治区金融办协调自治区银监局组织落实)

  (十)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并定期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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