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我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市政府64号令规定执行。
二、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