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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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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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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政〔2005〕6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05-27生效日期:2005-05-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5月11日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步伐,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并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企业和生产线。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轮窑、土窑,应当依法关闭、拆除,并按规定限时复垦还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生产,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空心砖、多孔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隔墙、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区范围内,自2005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在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高于35%的粘土空心砖或各类轻质隔墙条板、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五、本通告施行前,设计单位已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且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六、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价廉质优产品。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七、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标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墙体未抹灰粉刷前,持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市、县墙改部门验收核实后,由市、县墙改办申报至国库支付中心,其返退资金由市、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

  八、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粘土实心砖企业产量突破核定限产计划的;
  (二)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企业和生产线的。

  九、在禁止使用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以上5%以下的罚款。

  十、对列入关停、转产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限期执行到位,拒不执行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治理。

  十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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