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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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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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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环建[2005]45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03-31生效日期:2005-04-01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环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察作用,实现从源头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目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的规定,规范环保行政审批程序。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七项环保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登记、转办,实行“一站式”服务。未经局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建设项目。

 二、坚持从严把关,杜绝违规审批。履行环保行政审批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属国家禁止建设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的项目,中心窗口不得受理。环境监察过程发现的,必须立即立案查处、制止。项目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不得降低环评等级,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 

 三、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履行环保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对经办项目的审批意见负责。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查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审核责任”的三级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审查、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意见不得用印。

 四、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察联动机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每月定期将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汇总情况分别通报局分管领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处)、市环境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对涉及需加强环境监察的项目,由项目处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性质和分类,按月度负责向监察支队提交重点监察项目名录、环保审批意见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监察支队据此安排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督查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并由监察支队每月向分管领导、项目处通报建设项目监察情况、监察意见。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监察支队对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项目处备案。各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应及时通报监察支队依法查处。

 六、加强对全市工商并联审批环保“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对列入全市工商并联审批环保“承诺制”的六类“三产业”建设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月度将实行环保“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名录、环保“审批意见书”副本提交监察支队,由监察支队根据“环保审批意见书”对履行环保“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实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处。发现违反环保“承诺”的建设项目,监察支队应及时将现场监察笔录等资料移交项目处,由项目处按相关规定,商请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将工商部门的查处意见及时通报监察支队备案。

 七、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试生产环保核准制度。项目处向申请试生产的建设单位下达试生产核准意见时,必须明确试生产时限、相关环保要求,同时抄送监察支队。监察支队据此安排重点环境监察与巡查工作计划,按月度将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反馈项目处。对超越试生产期限、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监察支队应及时立案查处。监察支队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意见中,应明确建设项目试运营实行环保核准制度。对超越试运营核准时限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保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环保核准试生产时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程,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项目处或监察支队牵头,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应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由项目处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应通知监察支队参加。验收手续办结后,主动将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程完整的验收资料移交监察支队,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登记备案后,即视为正式移交,纳入正常的环境监察工作。由监察支队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九、本《制度》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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