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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合肥市造纸企业限期治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合肥市造纸企业限期治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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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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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环控[2005]92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5-06-22生效日期:2005-06-22

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造纸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合政秘[200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造纸企业限期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5月份以来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现就我市造纸企业限期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限期治理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府对造纸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决定,要高度重视限期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限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于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造纸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各限期治理企业在废水治理改造过程中,必须保证原有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如因改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停运、拆除部分处理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三、废水治理改造工程竣工、在调试运行的企业,要加强工业废水处理运行调试管理,尽快组织申请环保验收;废水治理改造工程在建的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于6月30日前完成废水治理改造建设并进行调试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治理改造工程未动工或基本未动工的企业,要立即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开工建设。各限期治理企业在实施废水治理改造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和落实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这是工程环保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四、各企业完成废水治理改造工程建设及调试运行后,应当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监测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及监测人员,切实做好环保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五、各限期治理企业务必于6月28日前,将该企业工业废水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及达标水平报当地环境保护局。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对6月30日前,废水治理改造工程未动工或基本未动工的造纸企业,依法责令关闭。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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