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的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责任目标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为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两类。
(一)事故控制目标。按照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事故控制数,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分解意见,交市安委办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相对指标等。
(二)管理工作目标。由市安委办按照国家和省、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年梳理并提出具体考核内容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管理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设、事故隐患治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创新创优工作等内容。
四、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市属和外地企业,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捕捞作业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旅委。负责旅贸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旅游、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市城管委。负责城管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大型桥梁、高架道路、隧道(地道)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六)市农办。负责农口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和剧毒品安全监管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交通在建工程、系统内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及游乐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农机、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市贸易局。负责全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以及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市电力局。负责电力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电力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园林、文物、旅游场所(包括西湖水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市交投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城投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工投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地铁集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以及地铁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五、管理措施
(一)履职报告。
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履行情况,市安委办适时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二)通报和公布。
市政府每月对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市安委办定期在《杭州日报》上公布各区、县(市)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警示。
1.凡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示:
(1)各区、县(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季度控制进度指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2)如各区、县(市)1个月内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及以上的区、县(市),1个月内死亡4人及以上的;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以下的区、县(市),1个月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3)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的。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6)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措施的。
2.凡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安全生产红牌警示:
(1)半年内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指标的。
(2)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两次及以上的。
(3)年内已连续两次被黄牌警示,再次发生需黄牌警示事故的。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六、考核奖惩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在次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报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在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共2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1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150分(含)-180分的为良好,120分(含)-150分的为合格,12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事故(其中道路交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外地车辆在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消防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
(四)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人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提拔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同时,该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委〔2010〕6号文件的规定,1年内不得提拔。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指导服务,确保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同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打击、共同治理。同时,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