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范围内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事故调查主体
(一)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可由市质监局根据情况委托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的事故,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事故发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的,也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由市质监局根据情况委托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的事故,可由区、县(市)质监局(分局)单独成立调查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质监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相互支持配合,服从组长的指挥协调,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五、事故调查组职责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的权力: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质监局负责封存保管。
六、事故调查程序
(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报告后,市质监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并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市质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制发《关于成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或《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委托书》。
(三)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封存事故相关资料和操作记录,提出保护重要证人和事故现场建议,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有关档案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
6.事故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劳动合同);
7.事故概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开展事故现场询问工作,做好调查笔录,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记录事故现场。
(五)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六)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七)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统一使用质监局的执法文书。
七、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事故的原因划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根据事故原因分析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过程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八、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组成员会议,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概况;
2.事故发生过程;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7.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字;
8.有关证据材料。
九、事故批复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质监局。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质监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技术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市质监局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属于委托区、县(市)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质监局结案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属于市质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要及时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报送市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应包括: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意见(行文)、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见证资料。
(三)市政府批复后,按以下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1.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在30日内报市质监局。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结果在30日内报市监察局,并抄送市质监局。
4.事故发生单位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落实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市质监局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6.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市质监局应当予以配合。
(四)委托县(市)质监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县(市)质监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意见(行文)、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见证资料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结案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市质监局处理意见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参照本条第(三)款要求执行。市质监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市质监局统一公布。对涉及的保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事故资料管理
(一)事故资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有关资料文函,相关人员处理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负责将事故资料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收集归档。事故档案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副本),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及技术鉴定等主要见证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十一、附则
(一)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市政府指定,市质监局可以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本规程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