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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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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发[2005]63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0-08-19生效日期:2010-0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而造成单位或个人财物损失较大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以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长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宁波海事局、宁波电业局、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九条  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第十条  市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贸易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宁波海事局为主负责。
善后处理组:市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特别必要时请求驻甬部队增援。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预案中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二)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三)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五)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六)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七)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二)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三)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四)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六)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八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
(一)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
1.迅速拨打公安 110 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配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二)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迅速转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安110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挥中心有关行政领导。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三条  事故现场要求:
(一)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二)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五)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第五章  应急救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有效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二)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五)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六)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八)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九)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十)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十一)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委等单位支持配合。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委和宁波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13.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宁波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安监、建设、城管、海事、质监、信息、经委、电力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即将开始起草的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名称和牵头单位详见附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于明年第一季度前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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