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加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提高环保执法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本市范围内一切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下列环保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三)非法进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六)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的)及基本违法事实。环保局和经办人员对所有举报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接受举报。
第五条 环保部门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和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姓名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保违法行为成立的,由市环保局对第一举报人给予表扬,并酌情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处承担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工作。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来电:电话12369;
(二)来函: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处,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邮政编码:210019;
(三)来访: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南京市环保违法举报中心接待室。
第八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