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应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五)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游泳场所须提供)。
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发出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不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对设计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人,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验收合格,领取该类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