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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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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3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2-09生效日期:2012-02-09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对近年来的煤矿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我省每年发生大约200起煤矿事故,发生事故的煤矿约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根据国家总局对煤矿安全提出的“抓重点、重点抓”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应调整“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把主要精力花在对发生事故、灾害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监管上。为此,经研究决定,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对部分煤矿实行重点监管,并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和“2012年度我省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有效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联系人:黄新军
联系电话:(028)86267050
电子邮箱:mjzfjd@163.com

附件
1.《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2.2012年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即每年初根据上年的情况,确定当年的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的范围)。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矿井。

1、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2、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矿井;
3、存在水患、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以及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的矿井;
4、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矿井;
5、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
6、隐瞒事故不报的矿井;
7、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第四条  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五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每年初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初选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审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审查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验收。

1、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采掘部署合理,采煤方法正规,淘汰落后的支护方式;
3、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4、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按规划按期完成;
5、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6、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措施得到落实;
7、有水患威胁的矿井,《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内容得到落实;
8、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

第七条  重点监管煤矿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应落实以下安全制度和措施:

(一)重点监管煤矿要结合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专家“会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五落实”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二)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制。重点监管煤矿要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主要是: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

(三)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制度。重点监管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按“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

(四)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报告。

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应落实以下安全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挂牌公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重点监管煤矿办公楼和井门口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煤矿安全责任人以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一次; 各产煤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每季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监察一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批准的重点监管煤矿整改方案的内容和进度。

(三)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召开辖区煤矿业主和矿长会,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各产煤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每季度要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到各煤矿企业;各煤监分局每半年要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每半年将全省检查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重点监管煤矿进行全面 “会诊”,重点对矿井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一通三防”、 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以及现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找出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督促煤矿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诊”工作要在一季度内完成。

(六)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学习制度。重点监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分批由省局组织年度复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辖区内的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进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一次。

(七)实行安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矿研究,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实行重点监管矿井联系人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将辖区内的重点监管煤矿分解确定联系人,加强对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和服务。

(九)实行约谈制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多、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要组织约谈。

(十)建立重点监管矿井监督检查档案。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均应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文书等。

第九条  建立重点监管煤矿监管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产煤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报告。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重点监管矿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报表(见附表一、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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