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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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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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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安监管审批〔2012〕5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2-04-16生效日期:2012-05-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杭政函[2012]48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用人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仓储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特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二)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四)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决策;       
(二)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国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五)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六)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具有国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四)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的,至少应配备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危险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非化工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60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三)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车间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以上相关人员凡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从业人员,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二)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离岗六个月以上、换岗以及采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对照本规定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2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规定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规定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第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要严格市场准入,在企业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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