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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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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04]11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04-09-03生效日期:2004-09-03

徐矿集团、大屯煤电集团、省矿业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公司(集团)、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全省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渐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附件2:江苏省水采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3:江苏省小阶段爆破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4:江苏省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日

江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切实强化我省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促进煤矿加强自我约束,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苏编[2004]12号)规定,省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煤炭企业(煤矿)要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要从标准、目标、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着手,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落实工作部门。

  第四条 省局制定的《水采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小阶段爆破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作为采煤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补充项目,适用于我省各类煤矿。

  第五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调度专业:按原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调度室专业执行);参加计分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 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分别乘以下列系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累加计算矿井总分。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系数均为 0.15;通风系数为 0.30;地测防治水系数为 0.10。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90分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六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80分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六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70分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七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七条 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一级:1.0 以下;
  二级:1.30 以下;
  三级:1.50 以下。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可以按评级年度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
  凡年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评定为一级矿井,评级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2、采掘关系正常,生产布局合理。
  3、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防灭火系统和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5、企业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各矿均达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达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占矿井总数的70%及以上。
  2、考核年度内,公司(局)百万吨死亡率在1.0 以下。
  3、公司(局)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4、考核年度内,无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

  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三级检查考核,矿每月进行一次,公司(局)每季度进行一次,省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及时存档管理,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季报制度。公司(局)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省局报上一季度《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检查评比情况表》,每年1月底前报上年度《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情况表》。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实行动态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考核评级:各煤矿对照标准自评,以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等级。申报三级,由所在公司(局)核准,报省局备案;申报二级,由所在公司(局)初评确认达标后,报省局核准;申报一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由公司(局)向省局申请,省局初评确认达标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文件;
  2、申报表。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1、对年度获得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年产200
  万吨及以上矿井,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合计8万元奖励;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矿井,对矿级领导班子给予合计7万元奖励;年产100万吨以下矿井,对矿井矿级领导班子给予6万元奖励。
  2、对年度获得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矿井,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合计6万元奖励;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矿井,对矿级领导班子给予合计5万元奖励;年产100万吨以下矿井,对矿井矿级领导班子给予4万元奖励。
  3、对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称号,年产500万吨以上公司(局),对公司(局)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合计15万元奖励;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公司(局),对公司(局)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合计10万元奖励;年产100万吨以下公司(局),对公司(局)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合计6万元奖励。
  获得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的由公司(局)奖励,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称号的由省局予以表障。

  第十五条 公司(局)按实际产量每吨控制在0.5元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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