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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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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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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办〔2008〕2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04-08生效日期:2008-04-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二○○八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1、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要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安监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五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1、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局在媒体上公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辖市安监局在媒体上公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局在媒体上公示。

  2、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安监局应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局负责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安监局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和发动职工积极参与排查事故隐患,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各级安监局对事故隐患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应进行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告奖励办法。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效果,各级安监局应及时组织对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及其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对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摘牌销号,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各级安监局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县(市、区)安监局应对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档管理;省辖市安监局应对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档管理;省安监局应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监局在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级安监局在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级安监局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的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第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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