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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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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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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07〕12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10-01生效日期:2007-10-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七年七月十二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除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理论知识试题与实际操作考核试题应从省安监局认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和谁考核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省安监局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组织)

  第五条  考核机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安监局审查认可,取得考核资格。

  第六条  考核机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市安监局成立考核组织;
  (二)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考核工种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并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考核人员合格证书;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考试考核场地以及必备的考核器材与设备等。考核场所及设施设备应满足30人为基本单位的考核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安全培训考核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考核条件、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专职管理人员、考核专业组负责人等任用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考核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表;
  (六)考核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考核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考核机构(组织)主要职责是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申请、审查、考核、发证等工作。考核机构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管理档案。

  第九条  考核机构(组织)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安监局对考核机构(组织)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年审合格的加印年审合格标志。

第三章  考核申请的受理、审查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考核组织提出考核申请,并报送培训班名称、时间地点、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组织)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确定考核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培训机构。不予考核的,也要书面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应在考核申请表内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自考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四章  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及格。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可采取现场动手操作和模拟仿真等办法,但不得以口试、笔试代替实际操作考核。实际操作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考核机构根据应考人员的类别准备好有关场地、设备和仪器,通知培训机构组织人员参加考核;
  (二)实际操作考核题必须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三)监考人员当场评判实际操作成绩,然后将考核成绩登入考生《实际操作考核表》,主考人员签字后,交一份给培训机构存入学员档案。

  第十六条  组织考核时,现场须有监护人员,防止考核过程中发生不测事故。

第五章 理论考试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采取上机考试或闭卷笔试的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70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制作试卷。考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选定,印制好试卷,密封保管;
  (二) 安排考场。考核机构应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与培训机构联系确定考试时间;
  (三)拆封卷袋。监考人员在考场上当众开封并发放试卷;
  (四)填写记录。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一份,连同试卷一起封入试卷袋;
  (五)录入成绩。考核机构组织阅卷,将成绩登入《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考生成绩连同试卷交给培训机构存档。
  (六)采取机考时,考核机构要在考试前一天利用随机抽取的试题生成试卷电子版,并在考试机上安装、调试好。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生成绩及时送交培训机构,并保存备份。

第六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证书验印签发的程序、时间要求:
  (一)证书验印要求提供材料:
  1、培训人员验印审批表;
  2、培训人员名册;
  3、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二)证书签发的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签发。培训机构将申请验印材料网上传送和书面报送所在地市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由市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核准,报省安监局培训部门审定,经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制作发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签发。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签发,由培训机构将申请验印材料报送省安监局培训部门审核,经省局领导签字后加盖《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资格证件专用章》发放。
  市、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签发,由培训机构将申请验印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安监局发证部门审核后,经市安监局领导签字后,市安监局盖章发放。

  第二十条  证书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六年,两年复审一次;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三年,高危行业每年复审一次,其他企业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时,由培训机构复训后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复审,同时上交证书原件,经原发证单位审定后,在证书原件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并填写复审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证书补发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单位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发证单位认可后,原发证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考场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的要求,及时采集录入各类人员考核信息,按时上报安全培训持证季度、年度统计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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