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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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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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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发〔2010〕19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12-30生效日期:2010-12-30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安监局《关于无锡市开展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试点工作的批复》(苏安监〔201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中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任职资格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相应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规定资格后方可任职。到2012年底,本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下同)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无锡市安监局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从业人员为3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中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其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少不得少于1人。

  鼓励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安全工程或其它工程技术专业学历的人员,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专门培训,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企业应优先录用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任职资格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包括每2年1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复训,必须由取得省安监局核发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新任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具备本办法规定学历,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的,按初培训对象处理。

  安全培训大纲、教材、题库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苏安监〔2010〕186号文的批复精神,充分考虑到全面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建设的实际需要,并兼顾与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要求的逐步对接,由无锡市安监局统一制定并在全市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复训或再培训,应突出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各级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四、资格考试与发证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由无锡市安监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一律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经无锡市安监局委托,采用全市统一题库和计算机考试软件,由当地安监局组织考试。具体办法由无锡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通过上述相应资格考试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五、其它规定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2012年底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或者直接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考试合格的,换发新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新任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任职资格培训且取得《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按本办法进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培训、复训,其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和培训管理等,按省安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培训教育要求,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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