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办法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1年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矿井。
第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做好应急值守,及时了解和传递现场信息,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积极组织协调抢险救援;
(二)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领导下达的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告基层生产活动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制定和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收集和分析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为上级机关、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
(五)负责做好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事故的统计、汇总,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六)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炭企业冬季“四防”、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调度、收集、统计、汇总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经济运行等信息;
(五)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工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六)负责本企业冬季“四防”、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七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指挥生产;
(二)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三)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协调组织各部门、各生产环节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督促检查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四)深入生产现场,熟悉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变化趋势,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五)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编制生产日报、旬报、月报,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六)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七)负责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基层生产活动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工作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调度管理工作需求,满足调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调度管理职能作用的需要。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值班调度员配备每班不少于1人;煤矿企业和矿井值班调度员每班不少于2人,且每天至少有一名矿级干部值班,调度人员应享受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 调度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矿山工程主体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煤矿井下各专业基本知识,熟悉煤炭生产流程,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了解矿井生产能力、生产布局、煤层赋存和接续状况;掌握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洗选等生产系统状况,了解矿井大型设备性能、完好状况;掌握井下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等生产情况;
(五)清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作用、使用方法及分布情况,熟练掌握计算机及其它调度装备的操作使用,熟练掌握各监测参数的允许值及报警值,了解当前主要安全隐患,熟悉煤矿灾害处理计划、避灾路线,具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
(六)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度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煤矿调度管理人员要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度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调度值班、交接班、调度汇报、调度会议组织、文档资料管理、生产事故分析、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调度记录和台帐。
第十五条 调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要配备单独的调度资料室。根据资料内容的不同,保存时限要符合有关规定。电子版台帐、报表、资料等信息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调度资料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范围:
煤炭企业发生以下事故,必须上报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一)生产、基建等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故,不论用工类别必须上报。
(二)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八条 事故汇报程序: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的简要示意图;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后续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按规定报告事故。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应备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作好记录。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还应备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附图,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应当有明确的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置程序,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级调度机构、救护队、医院、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等单位和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信息化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调度和应急指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调度台应有公网电话,煤矿企业、矿井内部行政电话、生产调度电话、传真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设有与领导和要害岗点联络的专用电话,调度台应有群呼和强插等功能。井下调度电话应与井下语音广播系统配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 调度台电话具有录、放音功能,录音资料要保存3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调度设备必须具有双回路供电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要保证调度主要设备正常工作4个小时以上。
第二十七条 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并具备与上级联网的功能。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建立完善人员定位和考勤、泵房远程集控、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以及通信联络(包括调度通讯、无线通讯、安全语音广播)等系统。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等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10年10月28日公布的《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煤安调〔201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