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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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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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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煤安调〔2012〕10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2-07-23生效日期:2012-09-01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调度部门安全生产指挥职能,结合《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各类合法生产煤矿(企业)。

  第二条 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一)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1.所属煤矿全年原煤产量均不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不超过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无瞒报事故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3.设有独立的调度机构,并实行24小时值守。

  (二)煤矿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1.原煤月产量不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在组织指挥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无重大调度指挥失误;

   3.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无瞒报事故行为。

  第三条 评分原则

  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实行百分制,各小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第四条 评定等级

  标准化调度室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调度室总分在90分及以上;

  (二)二级调度室总分在80分及以上;

  (三)三级调度室总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每半年自检一次,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检查一次。

  (二)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煤矿每月自检一次,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省煤炭工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本年度得分=本年度内每月实际得分之和/12;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质量标准化得分=本年度内每半年实际得分之和/2,单位自检得分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六条 考核评级

  (一)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二、三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一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申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确定;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考核评级,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确定。

  (二)煤矿二、三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核准,报省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一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申报,省煤炭工业局核准。

  (三)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于每年12月10日前申报本年度一级调度室。

  第七条 对达到标准化一级调度室的,省煤炭工业局给予命名表彰并统一授牌,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应不低于其他专业质量标准化奖励标准。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达不到一级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所辖煤矿达不到二级的,必须限期整改;考核不达标的煤矿按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处理。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调度质量标准化评级不得低于同等级别。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按照本标准并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9年11月4日公布的《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鲁煤安调〔2009〕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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