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到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8%的目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7日
山东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能源结构,着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着力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8%,控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形成,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建立。低碳试验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园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3.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规划、立项、环评、能评、要素控制等手段,完善项目审核联运机制,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重点淘汰电力、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推动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支持重点企业加快产品改造和产业升级。借助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等传统产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4.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大力发展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力争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5.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深入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抓好重点园区、重点城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和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鼓励发展节能管理、碳审计核查和低碳咨询宣传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壮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力争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6.优化化石能源结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和天然气,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强省级油气储备建设,积极开发利用海外油气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7.优化火电结构。淘汰落后机组,加快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积极推进燃气供热机组建设,鼓励余能余热综合利用发电供热,积极实施“外电入鲁”战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电监办负责)
8.扩大新能源规模。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建设沿海和内陆风能产业带,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东部沿海地区核电。建设一批潮汐能和波浪能示范电站。力争到2015年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比重达到14%。(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电监办负责)
三、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9.加强节能管理。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加强电力和煤炭需求侧管理,及时跟踪监测各市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引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加强节能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技术平台,健全节能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大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认证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推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
10.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从法规、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及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环节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大力推广液化天然气(LNG)等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构建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商用和民用等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1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抓好电力、化工、煤炭、建材、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推广应用,重点培育20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500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推动循环经济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为突破点,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创建2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广300项清洁生产重点技术。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负责)
四、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12.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广利用固体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减少碳酸盐原料的使用;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提高废旧金属的循环利用率;对电石、制冷剂、己二酸等化工行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回收利用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快高效能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改良,大力推广节约型种植新技术,优化作物种植结构;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缓释肥,推广作物间歇性灌溉技术,提倡少耕和免耕;加快畜禽养殖基地改造,通过推广农村沼气工程、秸秆综合利用、畜沼果(菜)循环发展模式,有效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负责)
14.加强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加大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制作肥料;在具有甲烷收集利用价值的垃圾填埋场开展甲烷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努力增加碳汇
15.增加森林碳汇。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水系绿化、荒山绿化、城乡绿化、绿色通道、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重点发展高效经济林、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生长率和蓄积量。力争到2015年,新增造林面积10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森林蓄积量1.1亿立方米。(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增加海洋碳汇。结合山东蓝色经济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积极发展碳汇渔业,加快碳汇渔业实验室建设,实施人工渔礁、海洋牧场、增殖放流、海底森林修复等海洋生态工程,推广鱼藻共生、贝藻复合养殖模式,扩大滩涂贝类和海藻增养殖面积,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增强海洋碳汇能力。(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7.发展湿地碳汇。积极开展湿地综合整治,重点实施黄河三角洲、滨海、南四湖等湿地修复恢复工程,建设一批滨海、滨河、湖区湿地固碳示范区。健全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大湿地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湿地的固碳能力。(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利厅负责)
六、积极开展低碳试验试点
18.开展低碳城市试点。积极借鉴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成功经验,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城市的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小城市开展综合性低碳城市试点,大中城市开展工业、建筑、交通等专项领域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城市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依托现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各类特色园区,以低碳、清洁、高效为目标,选择一批产业集聚程度高、技术支撑能力较强的园区,在发展循环经济、低碳能源、低碳物流、低碳建筑等方面开展试点,积极推广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为全省园区低碳化发展探索路径、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0.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的要求,选择一批新建社区和老旧社区进行试点。新建社区要在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老旧社区要加快照明、供电、供暖等设施低碳化改造。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编写低碳生活家庭行为手册,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推行“绿色居家准则”,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21.加大对试验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落实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试验试点的整体合力。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总结,探索建立低碳城市、园区、社区等试点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负责)
七、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
22.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在国家确立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下,探索建立交易平台,积极开发交易产品,健全配套的登记、结算、信息发布等制度。培育交易市场,完善激励政策,强化咨询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3.探索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专题研究,借鉴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与实践经验,研究提出我省建立碳市场的整体思路,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减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包括总量目标、配额管理、监测报告核查、交易、政策法规和市场监管等要素的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框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八、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24.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学科交叉、综合集成的省级低碳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积极争创国家级低碳技术创新平台。重点研发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大功率风能发电、海洋能发电、智能及绿色电网、新能源汽车和储电、新能源发电预报服务等关键技术,推进海底碳封存、海洋生物固碳、林业固碳等一批关键技术的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碳科技成果,进一步增强技术支撑能力。(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山东电监办负责)
25.加大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统筹科技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推广应用等各环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战略联盟,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建设一批低碳技术研发、中试和转化一体化的示范基地。把低碳技术研发与发展循环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低碳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负责)
2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战略决策、政策制定和市场服务等领域,实施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领军人才;统筹用好各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调整相关学科设置,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实用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27.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的办公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大设施低碳化改造力度,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省机关事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负责)
28.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制定钢铁、化工、石油、建材、煤炭、轻纺、有色金属、交通、建筑等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积极推进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等工作,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创建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9.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加强教育培训,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认知度;在中小学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从小培养低碳生活观念。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通过媒体网络、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电局负责)
十、落实保障工作
30.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减碳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1.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完善财政、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确保“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顺利完成。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整合专项资金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投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逐步扩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业的信贷规模。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以政策性投资公司、专业化担保公司和发展基金等为主体的投融资新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2.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多种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国际合作,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外资利用模式,支持外资投向新能源、节能减碳、生态环保等领域。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引导省内大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项目。加快推进青岛中德生态园建设,积极争取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探索建立中外合作低碳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33.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按照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做好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和废弃物处理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加快构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工作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按照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定期编制我省温室气体清单。(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附件:“十二五”各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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