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已于2020年3月4日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五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59号)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8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158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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