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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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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3]3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3-11生效日期:2013-03-11

各市安监局:
  根据2013年全省安监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制定了《山东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山东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开展,首先在全省非煤矿山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等级评定。待以上企业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视情逐步扩大企业实施范围。

  第四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状况,将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为“四等十级”:A+、A、A-、B+、B、B-、C+、C、C-、D共4个等次10个级别。A+为最高,D为最低。

  第五条 等级评分采用百分制。由基础分和调整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依据,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基础分值分别为90、80、70分。调整分值分为减分项和加分项,依据企业动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确定。等级对应的分值如下:
  A+级95分以上、A级91分以上、A-级87分以上;
  B+级83分以上、B级79分以上、B-级75分以上;
  C+级70分以上、C级65分以上、C-级60分以上;
  60分以下为D级。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4。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初次评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自评,填写《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审核表》(见附件5),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初评;市级安监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初评意见,报省级安监部门审核。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审核表》后报县级安监部门初评;县级安监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初评意见,报市级安监部门审核。

  (二)年度复评:在初次评定基础上,实行每年一个周期等级复评制度。安监部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企业上一年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安全生产等级复评,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企业的级别升降。复评按照初次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市安监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录入省安监局开发的《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发生变化后,应在1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八条 等级管理

  (一)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下降两级;

  2、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级别降为D级;

  3、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下降一级;

  4、存在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消除的,级别降为D级;

  5、隐瞒事故的,级别降为D级。

  (二)企业应予降级的,县、市级安监部门应按照等级评定审核权限,在10日内报市、省级安监部门核定。

  (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等原因被降为D级的企业,消除隐患后,企业可按照评定程序和评定审核权限向相应安监部门申请恢复级别。县、市级安监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报市、省级安监部门核定。

  (四)按照规定应开展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或已开展但未在规定时限通过三级考评验收的企业一律评为D级。

  (五)基础分项和调整分项的有效期限:基础分项依据上一年度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现状确定。调整分项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荣誉称号加分项的有效期限可延长至新年度的3月底。

  (六)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等级评定工作制度,规范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市安监部门每年将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优先推荐A、B级企业参加各种评先树优活动;促进企业主动加强管理,提升安全等级。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A级抓示范、B级抓巩固、C级抓提升、D级抓限期整改”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A、B级的企业,坚持以自我管理为主,安监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C级的企业,安监部门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帮助、指导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列入D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各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定审核表,可从山东省安监局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doc

               2、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doc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doc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doc

               5、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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