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2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9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3元);
二类地区:9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元);
三类地区: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5元);
四类地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1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