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考核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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