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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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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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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6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10生效日期:2013-04-1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月5日被《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评审和咨询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3年4月10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安全生产评审和咨询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简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专家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并负责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家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各专业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综合安全专业组。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决定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正副主任的任免以及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四)审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查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
  (六)研究解决专家办公室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七)检查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各项工作;
  (八)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提出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正副主任的任免以及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四)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并报专家委员会审查;
  (五)负责提出各专业组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的审查意见,报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八)完成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业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专业组工作;
  (二)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
  (三)提出专业组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组织评审工作所需专家;
  (五)根据专业组涉及的国内外安全生产动态,研究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专家办公室。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四)参与安全科研项目、安全审查、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考核;
  (五)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六)参与省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七)参与省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交往,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2、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3、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8年及以上;
  4、具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在65周岁及其以下(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二)聘任程序:
  1、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单位同意);
  2、专家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3、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
  4、省局行文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八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可查阅、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2.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不代表推荐单位或成果完成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独立行使权利;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5.有权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或直接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
  2.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专家名义谋取非法利益,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3.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相关项目,作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终身负责;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5.委托任务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 工作守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项目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鉴定活动,应向组织鉴定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二)不得利用鉴定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价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奖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五)除组织鉴定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酌情发给的技术咨询费和评审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评价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六)未经专家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解聘

  (一)解聘条件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1、在执行省局委托或交办的任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的;
  4、未经委派,擅自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开展活动的;
  5、因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专家工作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交回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办公室,且不再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二)解聘程序
  1、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由本人提交解聘申请书,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初审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并行文予以解聘。
  2、专家办公室建议解聘的,由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解聘意见,四川省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局行文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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