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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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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3]34号

颁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3-03-26生效日期:2013-03-26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简称考核单位)包括我局选定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的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简称焊工考核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简称无损考核单位)。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考试监督—监督焊工理论考试、焊工项目考试和无损人员考试;

  (二)人员资质管理监督—监督聘用单位对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持证人员活动监督—检查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持证人员进行的核安全重要活动是否超出了所持证书的范围;检查营运单位、工程公司和聘用单位相关管理工作是否有效;

  (四)审评检查—根据考试监督、人员管理监督和持证人员活动监督发现的问题,以及焊工考核单位和无损考核单位的相关申请进行的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依据除了第二条的法规文件外,具体依据的文件还应包括:

  (一)焊工考核单位申请文件和国家核安全局对其相关修改申请的批复或备案通知文件,无损考核单位正式报送文件;

  (二)焊工考核单位、无损考核单位、聘用单位、营运单位和工程公司的质量保证文件;

  (三)《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8号);

  (四)《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71号);

  (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148号);

  (六)《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函》(环核函[2011]37号);

  (七)《关于印发<2011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函[2011]53号);

  (八)《关于要求补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110号);

  (九)《关于印发<2011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函[2011]126号);

  (十)《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监督管理要求>的函》(北核发[2010]138号);

  (十一)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监督检查文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负责或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监督检查相关的单位或部门有:

  —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一司)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北站)

  —环境保护部其他地区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技术支持单位

  第七条 核一司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审评检查。必要时,参加考试监督、人员管理监督和持证人员活动监督。

  第八条 华北站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监督和持证人员管理监督;受国家核安全局的委托参与技术审评工作,派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地区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持证人员活动监督。

  第十条 国家核安全局技术支持单位受国家核安全局的委托参与技术审评工作,派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

第四章 考试监督

  第十一条 焊工考核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将焊工理论考试计划和焊工项目考试计划、焊工理论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报送核一司,同时抄送华北站。

  无损人员考核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将无损检验人员考核计划、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报送华北站,同时抄送核一司。

  第十二条 华北站在规定的时间里,将考试监督通知送达焊工考核单位或无损考核单位,并抄送核一司。

  第十三条 焊工理论考试监督为现场监督,焊工项目考试监督分为现场监督和文件抽查与录像调看;无损考试监督分为现场监督和文件抽查。

  检查工作应依据相关法规文件进行,考试监督的重点是考试过程控制,考核单位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考核单位的技术能力核查。

  第十四条 考试监督应依据《焊工理论考试监督程序》、《焊工项目考试监督程序》、《无损人员考试监督程序》、《焊工考核单位技术能力核查表》和《无损考核单位技术能力核查表》实施。

  对于有考试活动的考核单位,每季度对每个考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应强化对质保监查和管理部门审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考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口头提请考核单位注意。问题较为严重时,监督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保留客观证据。对于现场监督形成的记录,还应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华北站应在规定的时间里将焊工理论考试、项目考试首次取证和无损考试的监督报告送达核一司。

  华北站应在规定的时间里将焊工项目考试扩证和复证的监督报告送达焊工考核单位。

  第十七条 考试监督报告中的监督结论分为确认考试有效和暂缓确认两种。

  对于暂缓确认的情况,华北站应在现场向考核单位明确存在的问题和违反法规文件要求的具体条款。并编写专题报告报核一司,明确存在的问题和违反法规文件要求的具体条款,提供相关证据,提出处理建议。由核一司进行审评检查,确认考试结果或发布处理意见。

第五章 人员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监督主要分成三个部分,一是聘用单位相关人员资质管理,特别是焊接工程师或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二是聘用单位对特种工艺人员的培训和档案管理;三是聘用单位对连续操作记录的管理。

  华北站应将人员管理监督纳入华北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计划中,对有活动的聘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员管理监督的综合检查。人员管理监督的综合检查,可与对该聘用单位综合性检查同时进行,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焊工聘用单位按照法规文件的要求将焊工连续操作记录报送核一司,同时抄送华北站。

  第二十条 华北站应对焊工聘用单位连续操作记录进行审查和统计,对于发现问题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送核一司。

  第二十一条 每三个月,华北站应报送对焊工聘用单位连续操作记录的统计,并提出对违反规定的聘用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持证人员活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活动监督主要是督促营运单位、工程公司和聘用单位对核安全重要活动中与特种人员资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地区监督站发现的违反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的问题,监督人员可报请监督站领导同意,现场停止核安全重要活动,并报送专题报告。同时,对相关单位提出批评。

  第二十四条 地区监督站应基本了解辖区内进行核安全重要活动的持证人员及其聘用单位的主要情况和核安全重要活动的进展情况,并且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各地区监督站应将持证人员监督纳入本站民用核设施监督检查计划中,至少每季度对主要聘用单位在辖区内的活动进行一次持证人员活动的综合监督,并在监督站编写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监督月报中反映相关监督与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二、三司其他业务处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持证人员从事核安全活动,由业务处室处理,并通报核一司。

第七章 审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核一司收到监督检查的专题报告和聘用单位相关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评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评检查的结论,核一司应及时跟踪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地区监督站应将相关文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在监督检查中检查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除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核一司报送专题报告外,地区监督站还应向核一司报送人员资质管理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地区监督站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监督月报中应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报告特种工艺人员持证人员活动情况、监督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建议。

  第三十条 作为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监督月报的组成部分,华北站应综合报告特种工艺人员考试监督情况、考试情况统计,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建议。

第九章 大纲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本大纲的有效实施,核一司负责对本大纲的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在必要时根据大纲的实施情况组织修订并按程序进行报批发布。本大纲由核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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