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7〕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1986-12-27生效日期:1986-12-27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6年12月27日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