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法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7〕4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办理进杭备案后,方可在杭承接工程。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杭备案的外地企业;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三条 外地企业申请进杭备案的书面资料应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目录。
第四条 外地企业在杭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并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用房。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半年。办公场所设置应相对独立、固定,悬挂标 有驻杭机构名称的标牌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应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书面备案资料和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的相关信息,对企业近两年内的信用情况和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重点核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当年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市级及以上纪检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进杭备案时提供的书面资料或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信息不完整的。
第六条 进杭备案申请统一受理期结束后,市建管站组织人员对企业驻杭的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符合备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外地施工企业不予进杭备案告知单》,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不予备案外,半年内不予受理进杭备案申请:
(一)实际不具有办公场所的;
(二)实际到位人员与备案人员严重不相符的。
第七条 《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6个月。持《备案登记证》的外地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登记、企业进杭续备案及相关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驻杭负责人亲自到场办理,且建造师备案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八条 《备案登记证》到期的,企业应办理续备案。超过备案有效期不办理续备案的,《备案登记证》自动失效。《备案登记证》失效的企业若需再次进杭,参照初次进杭的企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外地企业办理续备案时,应携带《备案登记证》、《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续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在杭发生以下行 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续备案:
(一)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二)、(四)、(五)、(十二)行为之一的,或其他行为二项及以上的;
(二)被市建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一次或简易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
(三)被市建委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或被其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续备案:
(一)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持有《备案登记证》的外地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换领《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
(一)进杭一年以上;
(二)总承包企业年承接工程累计造价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承接工程累计造价500万元以上(以在市建管站登记的合同为准);
(三)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管理手册》是外地企业在杭长期开展市场活动的凭证。
持有《管理手册》的外地企业,建造师备案数量不受限制,可申请参加杭州市建筑企业信用排行、申请加入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参与杭州市优秀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各项评优活动。
外地企业驻杭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的,责令限期整改。培训考试情况记入《备案登记证》或《管理手册》。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驻杭机构负责人、相关联系人应保持信息畅通。人员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建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要求,加强在杭的机构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财务管理和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管站应加强对外地企业的动态监管,并及时将动态监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动态监管内容为企业在杭经营、管理情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企业信用情况是企业续备案和定期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动态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外地企业,市建管站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内暂停进杭备案资格;整改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恢复进杭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备案登记证》已失效或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应加强在杭已开工工程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发生《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予受理进杭备案申请,并抄告企业注册地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中发现外地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之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行为之一的,取消进杭备案资格,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之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行为是指: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三项(或次)及以上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市建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二次或简易行政处罚四次及以上的;
(四)被市建委通报批评二次或被其他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四次及以上的;
(五)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民工工资,或因拖欠民工工资、内部管理不善等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市建委通报的;
(六)一年内企业在杭信用扣分(包括不良信息和提示信息)累计达到25分及以上的;
(七)在办理进杭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查实的;
(八)发生其他恶劣影响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