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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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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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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交发〔2010〕11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交通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0-02-02生效日期:2010-04-01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各区、县(市)交通局,交通工程有关从业单位: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公路水运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四)杭州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主管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中: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省、市重点交通工程和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除省、市重点交通工程以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九)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佩证作业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施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

  (十三)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安全设备、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

  5、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要求;

  6、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程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8、事故案例分析;

  9、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工程实际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制定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教材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类,基础课包括基础文化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权利义务、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质量常识、个人防避救险常识等内容;专业课包括消防、电气、机械设备、爆破、焊接、高空作业及其他施工作业知识等内容。

  施工单位可以聘用具备安全教育培训资格或能力的管理人员、一线人员作为企业安全培训教师。企业聘用的安全培训教师须填写《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见附件3)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十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等。

  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分为上岗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再教育培训)。

  (十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任职。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教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他施工人员的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施工单位负责。经过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见附件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七)施工人员进入新的施工企业(项目或班组),应当重新接受施工企业(项目部或班组)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施工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十八)施工人员的再教育培训是指施工人员在上岗后,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常性对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安全卫生、安全技能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称。

  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施工人员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施工人员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九)其他施工人员的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应有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老师等内容的记录,教育记录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十)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生产教育等内容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应包含四方面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其中分部工程应由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负责人)交底,接受人应为该分部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分项工程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交底,接受人应为全体施工人员。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应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分别组织交底,交底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2、施工防护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施工防护包括人员安全防护和现场安全防护,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详细的交底。

  3、施工机械、机具拆装、使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由专业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交底并签字确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由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4、施工现场的各工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各作业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别由本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二十一)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指定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风险识别方法、违章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并填写《风险告知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人员名册、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台帐,且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保存于施工现场,随时备查。

  (二十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并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全市交通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上。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十五)施工单位安排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十六)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合、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教育情况登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三、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

  (二十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经常性考核检查。

  施工人员在任职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施工人员的考核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对考核不达标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制度决定实施再教育或停止其上岗,并在7日内将处理情况填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十八)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职责。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评定标准(附件1)建立本项目的安全考核标准,根据标准定期开展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考核不达标人员进行处理。施工单位拒不处理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九)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人员安全技能累计记分制度。

  施工单位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该施工人员将获得安全生产技能基础分20分。

  (三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工程参建单位上报的自评考核情况,根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评定标准》,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分进行计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分周期为3年,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的记分周期为2年。

  (三十一)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者小于零,应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停止其在工程现场的职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其上岗。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信息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其在本项目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有关信息。

  各工程参建单位不得录用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人员。

  (三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台帐,台帐存放现场备查。

  (三十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持证上岗是指交通工程施工人员中,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施工人员须持有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佩证作业是指施工人员上岗作业必须佩带杭州市交通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工作证(样式见附件2),安全工作证由施工人员所在施工企业统一制作,样式统一,其中施工人员工号由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施工人员工号一经生成,不再调整。

  (三十五)本规定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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