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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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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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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09〕540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9-12-15生效日期:2010-03-01

各区建设(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24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施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各类信息的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三章 管理载体、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卡由企业自行购买,其样式和数据采集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各分包企业应在各自作业人员进场前向总承包企业上报用工计划和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职业技能证书情况和培训教育、政治面貌、从业经历等情况。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负责IC卡发放、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应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1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后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总承包企业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刷卡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

  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总承包企业应对作业人员出勤刷卡记录进行公示,各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应核对相关信息,信息记录有问题的,应及时核对校正。

  总承包企业应在考勤信息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建立上月自有和各分包企业作业人员的考勤册,并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和各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台帐。

  工资必须经本人签字后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作业人员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IC卡领取工资。

  总承包企业应对各分包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卡发放作业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一个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IC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工资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各施工企业应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在招用作业人员后7天内,持作业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作业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汇总情况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发布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现场,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取消该项目参与“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资格及相关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参与我市相关先进的评选资格。

  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混乱引发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其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杭州市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和劳务用工管理优秀示范工地评选的必要条件之一。对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有序的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和鼓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鼓励企业采用更先进、科学、有效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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