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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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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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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劳社监〔2009〕31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09-11-20生效日期:2010-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1日被《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倡导用人单位积极担负社会责任,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按年度进行评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定年度的次年1季度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遵守招用工规定情况;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 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情况;

  (六)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 职业培训情况;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各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得分;

  (二)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立案查实的次数;

  (三)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监察处罚(处理)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的情况;

  (五)评定年度内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七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AA、AA、A、B、C、D六个等级和验讫(登记)。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B级;综合得分45分以上,不足60分的,为C级;综合得分不足45分的,为D级。 AAA、AA级须经过申报审核确定。

  第八条 上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C级以上的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实2次以上的,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最终定级下降一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查实有拖欠职工工资20万元以上或拖欠职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二)具有1次以上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四)因劳动纠纷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

  (六)在报送有关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材料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条 在杭各类分支机构、建筑(装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单位项目部、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时间不到一年的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做验讫(登记)处理;确有需要的,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接受申报并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并报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核,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汇总、公示并出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查处信息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由系统协助进行评分定级。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信用等级复核审查应当以实地检查形式进行,经查实等级评定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用人单位对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复核审查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申请再核,再核结果为用人单位最终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经证实用人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各类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在评定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填报《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晋升等级)》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进行实地复核后,报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可确定为AA级;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报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可确定为AAA级。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AA级、AAA级的用人单位,后续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连续达到A级的,保留其AA或AAA信用评级不变;后续年度中有一年信用等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则按实际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取消其AA或AAA信用评级。

  第十七条 上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有权抽查、复核下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做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做出该定级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下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在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当立即组织重新审核,并及时上报复审结果。

  第十八条 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以供社会查询。

  第十九条 征信级别为区(县、市)级的,经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出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情况证明。

  征信级别为市级以上的,经用人单位申请,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出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评定完毕,各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不得擅自将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确定监管类别、进行日常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A(AA、AAA)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每年可以预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二)AA级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减免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各级政府部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各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征集信用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A级以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征信时,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应当如实出具劳动保障诚信建设中存在问题。

  (四)AA级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B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检查等常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外,重点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宣传指导,帮助其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C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法追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年度检查计划,增加日常巡查次数;

  (三)在下一个评定年度内,对其实施不少于两次书面审查;

  (四)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D级用人单位,除可采取上述C类用人单位的监管措施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日常监管,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在下一个评定年度内,对其实施不少于三次书面审查;

  (二)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他相关征信部门;

  (三)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是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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