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环保局、信用办(经信委),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环保厅联合省信用办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环保厅、省信用办。
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 龚志军,电话:025-86266105;省信用办 盛宝隽,电话:025-83392506)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环保部门采用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第九条 省环保厅对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归集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参与联动监管;同时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进入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企业环保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环保信用等级向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七)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除黑色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
(三)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四)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五)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八条 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二十条 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四)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二十二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