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 1号),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的职能部门,统一规范信用等级描述。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
1.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2.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3.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描述
(联系人:龚志军,电话:025-8626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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