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已失效)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3〕24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3-07-23生效日期:2013-07-23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目前尚无替代法规,可继续按要求执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及有关单位,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应。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材料申报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业务的码头,其经营单位应于开展中转业务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四)港口(码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中转建筑废弃物装卸平台的资料;

  (六)港口(码头)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港口(码头)运营管理方案、码头分类堆放建筑废弃物方案;

  (七)码头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的图片资料。

  二、备案办理程序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

  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报送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发放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回执的资料进行登记归档。

  三、中转码头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洗车槽:洗车槽长度尺寸不少于5000 mm,宽尺寸不少于3000 mm;排水沟截面尺寸宽不少于300 mm,深不少于400 mm;槽面所用钢筋直径不少于32 mm。

  (二)洗车设备:码头出口应设置高压冲洗设备。洗车槽外侧应当设置管道加压泵(或潜水泵)和两支高压冲洗水枪。管道加压泵功率不少于4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m),流量18立方米/小时;潜水泵功率不少于3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m);高压冲洗水枪胶管内口径不少于32 mm。

  (三)沉淀池:应根据地形分为三级沉淀,污水经沉淀过滤后,再利用冲洗车辆或者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四)出入口硬化:应设置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25,路面厚度不应少于250 mm。

  (五)分类堆放场地:港口(码头)应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设置分类堆放标志。

  (六)抑制扬尘设备:码头、装卸平台应合理设置喷雾抑尘设备。

  四、监督管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中转码头备案情况告知该码头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获得备案回执的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名单,并及时更新名单。

  (二)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牵头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调配建筑废弃物到备案水运中转码头的相关信息。

  (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牵头统筹,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已备案水运中转码头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中转建筑废弃物装卸平台、港口(码头)场地围蔽范围、进场路线,港口(码头)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码头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的使用情况。

  (四)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建筑废弃物中转码头的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书面函告港务、水务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五)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