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开展化学品普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简称化学品单位)对本单位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满足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严格按照60号令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严格落实化学品单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工作主体责任
化学品单位作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向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样品,并对样品真实性负责;并根据鉴定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建立健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三、强化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60号令要求对化学品进行普查、辨识、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建档;未按照60号令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应按照6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