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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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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办 〔2013〕5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3-06-24生效日期:2013-06-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对《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河南证监局 河南保监局

(2013年5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动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密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关系,建设信用河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金融大省、诚信河南为目标,以壮大金融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导向,通过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河南,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行政服务环境、经济信用环境、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运行安全环境等。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对象为省辖市、县(市),每两年评价一次。省辖市政府和县(市)政府在发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事件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四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和社会公众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

  (二)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三)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贷款质量情况、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情况、上市公司情况、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率、社会公众对当地金融机构服务的评价、贷款余额占生产总值比率、新增存贷比。

  (四)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集体上访情况和逃废债情况。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标准值比较法,将所考核的各项定量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计算结果;定性评价采用专业调查公司的第三方调查结果。

  第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程序。

  (一)成立组织。成立由省相关部门组成的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辖市和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二)搜集资料。通过省法院、信访局、公安厅、商务厅、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获得定量指标有关数据。聘请专业调查公司进行第三方调查,获取定性指标数据。各数据提供者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按照《省辖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各省辖市、县(市)每两年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最终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金融生态省辖市和优秀金融生态县(市):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区域经济整体高位运行,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经济和社会环境对金融生态发展推动力强,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作用显著。

  良好金融生态省辖市和良好金融生态县(市):综合评价得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区域经济整体运行平稳,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良好,经济和社会环境能够推动金融生态发展,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作用明显。

  一般金融生态省辖市和一般金融生态县(市):综合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下,区域经济整体运行平稳但存在部分问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一般,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利于金融生态发展,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作用弱化。

  第八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辖市和县(市),指导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入总量上给予倾斜、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在增设金融机构上予以优先考虑,并在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辖市和县(市),督促其查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争取尽快达到优秀水平。

  第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辖市和县(市),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派专人对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要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各地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要结合评价结果,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要加强研究,制定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城镇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和本办法解释工作。

  附件:1.省辖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

  2.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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