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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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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发〔2012〕9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2-12-10生效日期:2012-12-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0日

湖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区域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形成。通过低碳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低碳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壮大主导优势产业,加快推进“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和先进制造业振兴工程,壮大汽车、石化、装备、钢铁、食品、电子信息等主导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医药、有色金属、船舶等一批新的千亿元产业。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升食品、纺织服装、家电、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抑制高耗能产业加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小钢铁、小造纸、小火电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走在中部前列,部分领域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全面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发展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咨询、服务外包等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例提高到15%和43%左右。加快发展低碳农业,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和有效降低稻田甲烷排放强度,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粮油、畜禽、林特、水产、棉麻、果蔬及茶叶等六大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行低碳农业的标准化种植,推进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品质,确保农产品安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既有建筑、交通运输、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强节能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加快实施谷城再生资源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推广“青(山)—阳(逻)—鄂(州)”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荆门市、谷城县等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武汉东西湖区农业循环经济,以及宜昌开发区磷化工循环经济等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3200万吨标准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招投标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积极发展低碳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优化发展火电,在负荷中心和电源支撑薄弱的地区,建设一定容量高效、清洁、环保的大型火电机组。在大中型城市与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一批热电联产项目,试点建设分布式能源。整合利用水电资源,重点抓好汉江干流的新集、孤山、碾盘山、雅口及潘口、江坪河、淋溪河、龙背湾、姚家坪等大中型水电项目建设和一批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有序发展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努力增加碳汇。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力度,实施华中林业生态屏障、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森林生态、沿江防护林、碳汇林业示范等重点工程建设,增加陆地碳汇贮存和吸收汇。提高森林生产力,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生产率和蓄积量。重点建设神农架、星斗山、石首麋鹿、后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峰山、玉泉寺等国家森林公园,龙感湖等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继续实施重要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抓好湖泊生态湿地、神农架大九湖亚高山湿地恢复与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十二五”时期,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12%,森林蓄积量增加043亿立方米。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建设城市碳汇体系,合理布局城市各类公园。积极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加快推进华中科技大学二氧化碳捕集示范工程。(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继续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和火山灰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减少石灰土窑数量;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制冷剂、己二酸、硝酸等行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鼓励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温室气体监测(计量)体系,提高排放数据的准确性。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鼓励使用缓释肥、有机肥等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开展低碳试点示范

  (九)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各试点示范城市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力争在低碳产业发展上形成规模,在低碳建筑、低碳交通、绿色发展上有看点,在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上有亮点,成为低碳发展先行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科学发展试验区。创新低碳试点示范体制机制,依托和整合各类资源,鼓励“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源枯竭城市开展低碳试点,推进低碳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低碳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开展低碳园区试点示范。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力争使试点示范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低碳试点示范园区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示范。结合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建设。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热低温、工业余热,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和本地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推进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力争使试点示范社区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达到当地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低碳试点示范社区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显著减少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鼓励武昌滨江商务区打造“零碳未来城”。大力推进循环消费社区连锁超市建设,探索低碳商业新模式。研究产品“碳足迹”计算方法,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为我省低碳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基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并积极贯彻落实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试验试点的整体合力。研究提出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检测体系和评价标准。定期对试点示范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体系和方法。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对钢铁、电力等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和发布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排放因子测算工作和数据质量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立湖北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构建政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六)鼓励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要求,鼓励省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及交易。制定湖北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选择温室气体排放较大、减排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的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研究提出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支持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交易网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总量控制目标、交易规则,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十九)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加快设施低碳化改造,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改造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办公建筑。切实抓好公务用车节油工作,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脑机房等能耗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低碳产品的规定,加大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质监局、省招投标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推动行业开展低碳行动。

  推进工业节能。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强化高耗能工业能效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一批重点工业节能技术和工业节能设备(产品),加大新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力度。不断运用自动化、信息化等手段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进一步挖掘工业节能潜力,大力推动中小工业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大力推进电力、有色、建材、化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发展低碳交通。发展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以武汉、襄阳、宜昌等7个公路运输枢纽城市为重点,加快构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城际交通和城市交通相互融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发展航运,打造武汉新港、宜昌组合港、鄂东组合港、荆州组合港、襄阳港等五大港口及三峡航运翻坝中转中心等综合枢纽。推进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开展公交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建设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BRT),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支持武汉等城市积极申报国家“公交都市”试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大新能源车船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液化天然气(LNG)在城际客车、城市公交、出租车、城市配送车、重型货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中的应用,将湖北建设成为华中地区LNG车辆、船舶推广示范基地。实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推广清洁能源,积极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清洁燃料低碳交通工具。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开展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发展智能交通。扩大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ETC)应用规模,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完善公众交通出行信息系统和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功能,全面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建立完善的物流网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推行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强化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管理,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武汉城市圈积极实施节能65%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施行,城市圈内其他城市积极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以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发展节能绿色建筑材料和低能耗建筑用能设备,推广建筑墙体自保温体系、建筑外遮阳、节能型门窗、节能照明灯具、节能环保空调、蓄冷蓄热空调、冷热电联供、余热回收等节能产品与技术。(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消费模式,社会动员,政府垂范,努力建设厉行节约、低碳办公、合理消费的机关低碳文化、企业低碳文化以及社区低碳文化。探索建立个人碳积分体系,开展低碳家庭创建等活动,加快以“免费自行车服务网络”为代表的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二十二)在国家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加强与发达国家低碳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低碳发展的先进经验。同时,积极开展与国内先进省份的交流与学习,互相借鉴启发,共同推进低碳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发展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大功率风能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地热发电、智能及绿色电网、新能源汽车和储电技术等关键低碳技术;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推进低碳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发挥湖北在光电科技方面的优势,创新发展和广泛使用新能源管理核心技术,开发清洁能源与常规电力能源管理系统,光伏功率、风功率预报预测系统等。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保障工作落实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碳基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十二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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