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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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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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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管一〔2013〕184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6-20生效日期:2013-06-20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的要求,我局在制定《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暂行)》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的要求,我局在制定《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暂行)》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大连市行政管辖区修造船企业(以下简称发包商)内从事相应生产工程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采取策划、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的方式进行。

  二、市局业务监管处负责全市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和指导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各发包商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四、分承包商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证照资质齐全;

  (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三)、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的企业。

  五、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一)按照《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录)进行评定。

  (二)在《评审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申请单位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标准》中的“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有关要求,进行逐项实际考评;对“扣分说明”的描述,应如实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1)中逐条列出。

  (三)在《评审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

  (四)本《评审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策划:各发包商应按照2015年底全部达标的计划,负责按50%:30%:20%年比率组织实施,填报《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表》(见附表2),在本办法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局业务监管处。

  (二)自评:分承包商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自主考评,自评扣分项由企业具有资质的自评人员填写《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1)。

  (三)申请评审:发包商参与分承包商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得分达60分以上的,直接向市局业务监管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见附件2)及附《评审标准》考评表等相关附件。

  (四)初审:市局业务监管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称合规性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发包商根据本单位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选择有修造船专业省级评审专家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接、洽谈、咨询、现场评审。

  (五)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见附件3)及附《评审标准》考评表、评审汇总表、评审人员信息等材料报市局业务监管处审核。

  (六)审核与公告:市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颁发证书:经市局公告的企业,由市局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七、企业标准化自评员,应在本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前3个月或标准化周期考评前3个月,经有资质培训机构标准化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开展自评工作。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分承包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到期复评,经评审单位复评合格,报市局审核、公告、换发证书。

  九、分承包商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局业务监管处备案。

  十、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一、大连市辖区内修造船企业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采取分期分步的方式开展,要求2015年底全部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分承包商,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发包商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达标的分承包商,一律不得存在生产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发包或承租业务。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附表:1.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2.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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