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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部分电力(热电)企业废气排污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调整部分电力(热电)企业废气排污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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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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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7]40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03-19生效日期:2007-03-1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2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电力(热电)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电力(热电)企业废气排污费申报工作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电力(热电)企业的废水、废渣、噪声、辐射等排污费的申报工作按原有申报程序进行。对本通知下发后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企业,按本通知执行。

  附:1、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热电)企业的废气排污费征收程序

  2、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电力(热电)企业名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热电)企业的废气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为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热电)企业的废气排污费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电力(热电)企业每月5日前,携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进行本单位废气排放申报;

  二、窗口受理后,按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排污核定并计算排污费,同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交由企业签收;

  三、实施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后,所在地环保局不再负责电力(热电)企业的废气排污费核定工作;但企业环境统计、总量削减和年度申报仍由属地环保局负责。征收的排污费计入所在地区环保局征费任务。

  四、电力(热电)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停运的,企业应立即报告窗口和所在地环保局。装置停运超过15天的,企业应将当月排污量向大厅如实申报。

  2、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电力(热电)企业名单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海电厂)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香海电厂)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电厂)

  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大连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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