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企业,有关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申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申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申请验收。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理顺相关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现就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报告编制依据为《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2013年10月1日实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 -2013,2013年10月1日实施)。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才能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托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提交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国家煤监局和江苏煤监局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下同)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江苏煤监局提交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资料。
(三)受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收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材料后,江苏煤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审核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已经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江苏煤监局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变更。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依据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2013年10月1日实施)和《江苏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苏煤安〔2013〕36号)。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提交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暂时使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江苏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二)提交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整改完善后,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向江苏煤监局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和附件2所列文件、资料。
(三)受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收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江苏煤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已经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江苏煤监局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变更。已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原料、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不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其报告编制依据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2013年10月1日实施)。
(二)提交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向江苏煤监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附件3所列文件、资料。
(三)受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收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江苏煤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组织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江苏煤监局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加大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监察力度
(一)职责交替期间工作要求
1.2012年6月1日前,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已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有关内容,继续有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已经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应补充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进行审查。即将进入试运行阶段或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不受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但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江苏煤监局备案。
2.2012年6月1日后立项、正在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项目已开工,应按规定补充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进行审核、审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1.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煤矿,不予延期和变更换证。
2.徐州监察分局要把职业卫生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纳入日常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处罚力度。
请各煤矿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煤矿、工程处、项目部(江苏境内)及有关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内容可从江苏安全生产网执法监督处下载。
“苏煤安〔2012〕59号”文废止。
附件: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