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7日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国家的新要求和我省工作形势,省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附件: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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