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5月16日被《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污染减排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省环保厅决定建立全省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制度。现将《辽宁省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制度(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区域大气污染程度的判断依据包括,省辖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
第三条 省环保厅依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各市环境质量季报、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和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按季度发布预警。
第四条 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两种,预警标准如下:季度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劣于70%的或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低于65%的,向该城市发布大气污染黄色预警;连续3次达到黄色预警标准的,季度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低于50%的或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低于50%的,向该城市发布大气污染红色预警。
第五条 达到黄色预警等级的市,由省环保厅向市环保局发出预警通知;达到红色预警等级的市,由省环保厅向市政府发出预警通知,并以专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进行的年度环保考核工作中,将按照各市大气环境污染预警记录进行扣分,扣分标准为:被黄色预警1次扣0.5分;被红色预警一次扣1分。
第七条 连续2次被红色预警的市,将对该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实施限批,直到解除红色预警状态为止。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排放不达标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第十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对于全年没有被预警,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将在年终给予表扬,并报送省委省政府。
第十二条 对在监测、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