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商业局、工商局:
为落实《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09〕8号),按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将《辽宁省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商业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完成全氯氟烃 (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除外),同时建立对仍然使用CFCs的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监督管理体系。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的淘汰,在2030年前淘汰含氢氯氟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不得在我省新建或引进生产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加强使用领域的控制
1、不得在我省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
2、全省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和省里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
3、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根据我国氟里昂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对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全部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
4、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9年6月底前,应确定8-10家具备氟利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省替换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5、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由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储存。
(三)加强流通领域的控制
1、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省销售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我省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国家或省里公布的替代产品名录中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
2、禁止在我省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3、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
组织开展全省现有ODS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逐步建立ODS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和实施分行业淘汰计划。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对我省涉及CFCs/哈龙等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领域及行业的调查,初步掌握我省ODS生产、使用的基本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全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联席会议制度。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商业厅、工商局等部门要定期召开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联席会议,通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任务完成。
(三)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省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步骤、方案,使其具备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