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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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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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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环发[2008]49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08-20生效日期:2008-09-01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高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脱硫率,确保完成我省减排目标,特制定《关于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规定。

  本规定中重点燃煤电力企业是指总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

  第二条 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时限,完成脱硫改造。

  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与机组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

  石灰/石膏法湿法脱硫投运率要达到90%以上,脱硫率要达到85%以上;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半) 干法脱硫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脱硫率要达到80%以上;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脱硫率要达到70%以上。

  第四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必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机组负荷、燃料用量、厂用电率、燃煤煤质分析;脱硫设施运行、故障和维护;脱硫剂的用量、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

  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运行台帐格式由省环保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及省电监部门、电网公司联网,向省、市环保部门和省电监部门、电网公司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要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范要求,实现对脱硫效率和全部烟气排放情况的监测。

  在线监测设备现场端数据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管,每月对重点脱硫燃煤电力企业的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脱硫燃煤电力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每月对重点脱硫燃煤电力企业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 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备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10天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重点燃煤电力企业的脱硫设施运行台帐每月同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

  第九条 省环保局每季度对安装脱硫设施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及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电监局及有关电力公司。

  第十条 重点燃煤电力企业具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停止上市融资核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核减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等处罚措施,并视情况会同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设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或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

  (三)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的;

  (四)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发生事故停运未按规定报告的;

  (五)拒报谎报脱硫设施及在线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或运行台帐作假的、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骗取脱硫电价款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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