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5月16日被《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辽宁省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由省环境保护局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或应该由省环境保护局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管,规范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从源头上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排污费征收管理。
第三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征缴的排污费通过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入中央级和省级国库,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作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省环境监察局要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法履行职责,足额征收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核定、征收,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31号令)执行。
第五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依法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核定监测工作由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进行。监测工作采取月监测和抽测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由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负责。
第八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管理。
第九条 应由省或国家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生产、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生产或试生产期间排污收费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在排污费核定收缴过程中,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政策、法规,及越权审批缓、减、免缴排污费的行为,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排污费申报、缴纳过程中,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