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 总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本市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主要特点有:一是核技术利用单位、6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及各种辐射活动呈增长趋势,辐射安全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二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多,分布广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过程中易发生爆炸、遗撒(洒)、泄漏等事故三是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历史遗留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被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
1.2.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首都的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市、区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市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1.3事件分类及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饮用水井取水中断的;
(6)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必要时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以下简称城六区)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城六区以外区县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1)承担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
(3)市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4)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5)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6)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的防护工作,防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重点水库、河道、湖泊及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9)市国资委:配合市环保部门督促所属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合市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0)市环保局: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11)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突发的、对社会经济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保护管理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13)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家一、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事宜;负责防治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监测和技术推广工作。
(1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道路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15)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6)北京卫戍区:参加突发辐射事件的侦察、监测、处置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1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8)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应急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各区县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3 应急准备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预案准备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3.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省市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3.4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和演练。
3.5科技准备
(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环境风险专业数据库,结合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突发辐射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5)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3.6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7应急资金准备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3.8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1.1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4.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2.3预警响应
4.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责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明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其储备、运输情况。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信息报送
5.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电话12369)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5.1.2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
5.1.3市、区县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区县环保局调查核实,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辐射事件后,由区县环保局立即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5.1.4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5.1.5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5.1.6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县政府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5.3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5.3.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5.3.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突发辐射事件,以及发生在城六区的其他类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在城六区以外区县的其他类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参与、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5.3.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应急委的统筹协调下,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现场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当环境保护部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5.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5.4.2现场指挥部设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和信息宣传组等相关工作组。
(1)调查处置组:由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牵头,由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区县政府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环保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区县环保监测站、市水文总站、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
(3)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环保局牵头,由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组成,主要负责及时向市应急办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
5.4.3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4.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5应急监测
5.5.1应急监测实施
应急监测专业队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5.5.2数据分析与评估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6污染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7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8.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5.8.2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5.8.3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8.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5.9应急终止
5.9.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9.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6.1.2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2调查评估
6.2.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6.2.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区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培训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7.3.1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县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7.3.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