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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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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270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3-11-05生效日期:2013-11-05

各设区市安监局:

  近期,我省先后发生了九江市永修县江西银河表计有限公司“8.26”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和抚州市金溪县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9.1”苯胺中毒事故,分别造成8人和9人中毒,幸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两起中毒事故发生后,省局会同当地市、县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调查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加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防范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要加快建立职业卫生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防范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各项制度

  1.要切实承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快建立职业卫生责任体系。

  2.要强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负责人主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明确相关方面的具体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3.要依法依规建立和健全职业中毒危害防治责任、警示与告知、监测及评价、教育培训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

  4.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有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是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已经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必须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醒目位置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公告栏、告知卡、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劳动者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预防和处理措施。

  6.要加强对有毒作业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管理制度与要求在现场得到落实,督促劳动者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防范急性职业中毒的能力

  1.要把职业卫生纳入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告知其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加强有毒、有害工作岗位针对性防范知识以及应急处置、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中毒危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卫生、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三年整治方案,切实加强监管监察与执法检查

  1.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治、保”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构、队伍、装备建设,把职业卫生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构建“分工协作、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科学监管、廉洁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

  2.要加大对《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三年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宣贯力度,在各级安监局举办的针对企业的安全培训班中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宣讲培训,指导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3.要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排查整治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隐患,将职业中毒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

  4.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职业卫生“六查”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做到同时部署、统筹推进。

  5.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认真组织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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