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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温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温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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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3 〕88 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1-05生效日期:2013-11-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温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温州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实施水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为温州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建立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3.66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15年末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54.3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30.8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3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2015年末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县城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初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2.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鼓励各地通过节约用水、水权转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提高用水效率。

  3.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市区相关区域地下水实行禁采封井,并加强管理,防止反弹。在其他区域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建立健全地下水长效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确保我市地下水的有效控制,防治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4.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到2015年,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公共用水大户和中型以上灌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对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5.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6.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结合“综合整治三大江·打造美丽浙南水乡”总体部署,加快实施山区、平原水库和河口大闸工程,开挖河道湖泊,增加可利用水资源量。到2020年末,全市水面率力争提高到8%以上。构建以瓯江、飞云江、鳌江和各大塘河水系纵横骨干输配水线路格局,完善全市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

  7.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预案。方案与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调度计划或应急调度预案,应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推进温州节水型社会的发展。

  2.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运用市场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合理调整供水原水水价,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完善分类水价制度,逐步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3.强化节水监督管理。至2013年末,全市实现对年取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户的取水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推进中型以上灌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4.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农业方面,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农业“两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2015年,全市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1.8万亩,创建节水型现代农业园区;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工业方面,加强对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到2015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城镇生活方面,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到2015年,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

  5.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制订节水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中水回用、海水淡化、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分质供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加快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示范工作。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3.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4.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库)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组织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美丽浙南水乡,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工作,对各县(市、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水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可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推进全市海水淡化,参与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和流域水量分配工作,负责建立完善节水水价机制。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会同市水利局督促工业企业落实节水设施。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节水各项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财政扶持资金,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有关鼓励节水的财政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地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会同市水利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健全监控体系。

  全面提升全市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监控能力,加快推进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四)深化体制改革。

  推进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水资源管理协调委员会,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流域产业转型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有关事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五)完善投入机制。

  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各地要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库水源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以及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分质供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等工作的支持。

  (六)提升管理能力。

  各地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的机构和责任,培养、引进和用好水资源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七)完善政策机制。

  研究制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性文件,完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政策制度文件,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八)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温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温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执法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GDP用水量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年底。

  第七条 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利局。市考核组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检查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2012至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市考核组于3月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4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万元GDP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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