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2月1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9日
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各级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市区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一)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县(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
4.指挥、协调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和大气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2.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4.承办各地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三)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市应急办。及时将大气污染信息报市委、市政府,传达省、市领导指示精神,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研究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对煤堆场、砂石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指导区、县(市)制定秸秆焚烧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查处违法行为。
3.市气象局。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与市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4.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确保信息有效传递的应急行动方案;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畅通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5.市发改委。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正常的天然气供应。
6.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措施,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措施;协调电力能源调配,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减少或停用燃煤机组发电;保障大气重污染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预警短信等通信保障。
7.市监察局。监察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职情况;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
8.市建委。研究制定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
9.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对市区道路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无证露天烧烤行为。
10.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市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落实市域公路清扫保洁和扬尘管控措施;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1.市农业局。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秸秆焚烧控制措施。
12.市公安局。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13. 市公安局交警局。研究制定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
14.市卫生局。组织市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的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
15.市财政局。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16.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和各区教育局(社发局)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17.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
18.国网杭州供电公司。会同市经信委临时增加市外电力的采购,并做好电力调配工作。
19.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上依法拆迁、征收、房屋拆除等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在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停止拆除工程。
20.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在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停止拆除工程。
21.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全面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四)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天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3.I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三)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市区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预警发布。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Ⅲ级预警)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可能持续出现严重污染(Ⅱ级预警)、极严重污染(Ⅰ级预警)时,经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www.hzepb.gov.cn)、市气象局门户网站(www.hzqx.gov.cn)、杭州“智慧城市”网络平台和相关官方微博、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五)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经分析证明可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杭州。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各自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职责。
(二)分级响应。
应对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减少、暂停组织学生室外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体育活动,托幼机构暂停组织所有幼儿室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④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建议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视天气情况,建议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1次。
2.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停止组织学生(幼儿)所有室外活动。
③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室外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方面的重大活动。
⑥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3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3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建议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建议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作业1—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规模。
④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报辖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临时停产以及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20%的污染排放。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以及黄标车、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强化执法检查;原则上停驶1/2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
⑦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⑧减少、停止燃煤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增加燃气发电。
3.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体力消耗。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室外活动。
④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不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3—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3—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建议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建议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⑤建议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⑥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方式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⑧对未划定黄标车、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黄标车、货车临时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④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临时停产以及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30%的污染排放。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措施,加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使用,原则上停驶2/3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当日高峰被限行的2个车号的车辆,限行时间为6时至24时,限行范围不变(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农副产品运输车辆除外)。
⑦减少、停止燃煤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增加燃气发电。
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可制定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五)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当市级预警启动时,五县(市)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依托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和绍兴市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积极与周边市、县加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区域协作。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与周边市、县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大气重污染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预警应急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减少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六)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五、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城市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五)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局面。
七、附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下”、“之间”均含本数。
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体系的建设及大气重污染期间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部门和各地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