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三项重点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意识。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和电视传统媒体宣传《条例》的同时,发挥好网络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的作用,对《条例》进行解读;利用宣传册、宣传画和知识竞赛通俗易懂方式,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广泛发放宣传《条例》;充分发挥“环境大接访”宣传教育平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特别要宣传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宣教中心落实。时限要求:2014年全年。
(二)加强培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知法执法能力。在省环保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运用《条例》的基础上,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掌握和运用好《条例》,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分类开展《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法规处、宣教中心落实。时限要求:2014年6月底前。
(三)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能
1. 制定并提交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
(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按照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批复我省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的有关要求,依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落实,法规处和排污权交易办公室配合, 2014年3月底前提交省政府。
(2)建立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机制。制定并提请省政府出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措施,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制度,加强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的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对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年检单位进行管理;提出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要求。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污防处落实, 2014年6月底前提交省政府。
(3)深化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情况下,借鉴辽宁省和浙江省的做法探索建立大气生态补偿制度。由陈新贵副厅长负责,规财处落实,法规处、监测处、污防处、监测中心配合。
2. 由省环保厅制定并出台的制度及规定
(1)进一步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的意见》(豫环文〔2013〕235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总量预算管理,强化总量预算许可预支增量决算制度和稽查制度。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环评处落实,2014年3月底前完成。
(2)建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制定并发布《河南省2014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录》、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监控中心负责从2014年4月1日起,依据重点源自动监控数据和公开发布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等,每月核定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由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建议从7月1日起执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落实,监控中心配合,2014年3月底前完成。
(3)建立重点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在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索建立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区域控制制度。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污防处落实,2014年9月底前完成。
(4)建立查封、扣押排放污染物设施物品程序。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查封、扣押排放污染物设施物品程序,要明确处罚依据、处罚部门、处罚程序、扣押期限等内容。由宋丽英副厅长、周文献总队长负责,法规处、监察总队落实。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措施
《条例》从政策和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方案的制定,环保基础建设运行的要求,固体废物的处置、综合利用、拆解回收,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的治理,城市大气环境治理和企业大气治理,企业新改扩清洁生产的要求,城市扬尘等等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项措施2014年9月底前得到落实。
(一)按照《条例》规定,对各级政府提出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要求,特别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淘汰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先进的污染防治设施提出要求。由污防处负责落实;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综合利用经营单位、废弃电器产品拆解回收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污防处、固废中心负责落实;
(三)按照《条例》的规定,提出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要求,并提出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意见。由生态处负责落实;
(四)要求企业在进行新改扩过程中,积极采取清洁生产措施。由环评处负责落实,科技处配合;
(五)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要求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由监控中心负责落实
三、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 对违反第十二条的排污单位,从2014年6月30日前,总量处负责将2014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通报给省监察总队,由监察总队从2014年7月1日起,组织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对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罚要求,由法规处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由总量处负责每月将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通报给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总量处提供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企业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处核定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同意后在省环保厅外网进行信息公开;总量处每月将超年度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名单通报给监察总队,由监察总队按照《条例》规定和职责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现场处罚,并对进一步处罚提出建议,由法规处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
(二)其他法律责任条款的落实,由法规处、监察总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