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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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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18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2-12生效日期:2014-02-12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管道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管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排查,建立档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去年排查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基础上,再次深入现场、深入每户企业,对本辖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总长度、物料名称、权属和主管单位、安全状况等。在排查的基础上,要求所属单位建立长期的档案材料,建成统一、完整的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实时更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认真填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汇总后,报省局安全监管三处。联系人:高理,电话:028-86632016,邮箱:8737828@qq.com。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管道安全管理

  各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所有管道安全进行一次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报所在辖区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现有的管道开展全面检测检验。要把管道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道安全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管道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管理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数据文件;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加强日常巡线,及时发现整改隐患,严防占压管道,确保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要制定相应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并加强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能够有效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穿(跨)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专项治理,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以下五个方面的治理工作。

  (一)督促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二)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要结合普查工作,组织企业、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全面检测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状况和风险等级。对在普查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治,重点整治跨越人口密集区域、涉及密闭空间、占压、有无装配切断设施等情况和防护距离不足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

  (三)开展停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清理工作。在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对不能确定权属的废弃管道设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全拆除。

  (四)加强地面开挖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建立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和管道设施权属单位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

  (五)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完整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档案,实现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严格管道建设许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各地要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管道建设安全条件,对管道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管道建设必须具备规划部门的相关许可证明,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的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及其安全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项目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管道,试压三个月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必须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五、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定期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管道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进行专项督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道安全管理,确保管道安全。

  附件: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基本情况统计表》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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